关于2009年度汽车统一保险保费结算方式变更的通知
由于我市财产险保险行业按照省保险管理部门通知要求,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汽车保险“见费出单”的有关管理办法。据此,为做好我市2009年度汽车统一保险工作的有序衔接,经与定点单位人保、太保两家徐州分公司协商并经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,在不改变原有合同服务条款的基础上,就汽车统一保险保费结算方式的变更明确如下: 一、保险单位收到加盖公章的定点承保公司(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)交费通知后,将保险费直接划入定点承保公司指定帐户。 二、定点承保公司确认收到保费后,即开具保险费用发票同时出据保险单,送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,并由保险公司交送保险单位。 三、保险单位收到加盖“徐州市政府采购汽车统一保险专用章”的保险费发票及保险单后,做相关帐务处理。 四、其他涉及到的保险相关服务条款,请点击进入本网 站“定点供应商”中的“汽车保险”查阅。 五、本通知从2009年3月31日起开始执行。 二OO九年三月十日
|